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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关系VS职场关系,神似度99.99%

来源:容桂技能人才交流网 时间:2018-09-26 作者:容桂技能人才交流网 浏览量:

结婚不是简单地买菜,是彼此一辈子的承诺;有人说找工作就像谈恋爱,讲究的是“猿粪”。婚姻关系VS劳动关系,不服来辩!

法律对主体资格都有最低法定年龄限制的要求

职场:劳动者年满16周岁

婚姻:男年满22周岁;女年满20周岁

点评:不满足法定最低年龄要求的,不构成婚姻关系和劳动关系。前者属于非法同居(甚至可能涉嫌犯罪),后者属于非法雇佣童工。

法律上对主体双方有强弱之分

职场:用人单位为强势主体,劳动者是弱势主体

婚姻:男方为强势主体,女方是弱势主体

点评:法律上这么认为,因此制定《妇女权益保护法》保护女方,制定《劳动合同法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但事实上是这样么?你懂的。

一般都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,有专业的居间服务方

职场:有招聘广告,有职业介绍所和“职业猎头”

婚姻:有征婚广告,有婚姻介绍所和“职业红娘”

点评:广告属于要约邀请,不构成合同关系,不承担责任,因此要睁大眼睛,“半信半疑”。居间服务方具有专业优势,可信度更高。

向多人发出要约,同时也会收到多次要约

职场:面试,是个满怀希望又不安的过程,感觉不对只能又叫下一个。

婚姻:相亲,是个令人期待又纠结的事情,缘分没到只能指望下一次。

点评:“一见钟情”可遇不可求,双向选择的过程也就是赌博的过程,相亲过一个团的人也比比皆是,面试上百人选挑不中一个满意人才的也不足为奇。要理解古谚“男怕选错行,女怕嫁错郎”。

承诺等形式都是浮云,差一步神马都不是

职场:《录用通知函》,是双方就录用达成合意的表达形式,(offer)是外资企业通用方式。面试成功,发函告知或电话、邮件通知,也是常有之事。

婚姻:订婚形式,是男女双方彼此心仪,通过仪式的方式表达双方的合意,自古有之。场面大小不一,形式也不拘一格。

点评:订婚也好,发出《录用通知函》也罢,距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(或劳动关系)还差一步。也许,就这一步,“煮熟的鸭子飞了”。

法律对双方正式缔约有严格的要求

职场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《劳动合同》,双方在文本上签字盖章。

婚姻:男方、女方情投意合,必须本人亲自进行婚姻登记,领取《结婚证》,正式建立婚姻关系。

点评:都不能他人代劳。婚姻关系是无固定期限的,都希望白头偕老,永结同心。劳动合同也有无固定期限类型,但是用人单位有点怕怕,怕缠上了“请神容易送神难”。

都有一个相互了解和适应的磨合期

职场:试用期,是双方相互考察和适应的过程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,可以提前3天走人了之;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用人单位也可解除。

婚姻:婚后的磨合期,彼此的缺点暴露无疑,不再是“高富帅、白富美”,需要彼此耐心适应,婚姻非儿戏,包容很重要。

点评:磨合,就是包容、适应。恋爱随易,结婚不易,且行且珍惜,“闪婚闪离”,最终闪到自己。所不同的是,对于劳动关系,双方可以在试用期内行驶较为宽松的解除权,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是要特别谨慎,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不是那么好证明的。

都有对彼此忠诚的义务

职场: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,不能“吃里扒外”。

婚姻:夫妻之间必须要有忠诚义务,不能“吃着碗里、瞟着锅里”。

点评: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,“养小三”、“包二奶”都是法律所禁止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也不得从事有损于用人单位名誉、声誉、经济利益等行为。

解除关系中的过错方,需要承担相应责任

职场:解约,要有合法理由、且符合法律程序,违法解除合同的一方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婚姻:离婚,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。婚姻关系有过错的一方,在财产分配上要少分或不分。

点评:一旦“劳燕分飞”,总有诸多理由。有些难分过错,有些过错明显。能做到“好合好散”的,有多少呢?

其它类似对比

标准劳动关系 vs 合法夫妻

事实劳动关系 vs 事实婚姻

非全日制劳动关系 vs 情人

双重劳动关系 vs 重婚

解除劳动关系 vs 离婚

恢复劳动关系 vs复婚

强迫劳动 vs 逼婚

工伤  vs   钟点工

旷工 vs   分居

*本文综合来源:劳动法宝网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即使删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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